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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1條

華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應當地環境,依 照各級學校目標,注重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之培養,身心健康之訓練 ,生活智能之傳授,及高深學術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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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