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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2條

華僑學校之設立,參照本國現行學制辦理: 一、小學修業年限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前三年為初級中等學校,後三年為高級中等 學校,均得單獨設立。 三、專科以上學校之修業年限參照本國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修業年限,依照當地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變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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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