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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11條

華僑學校董事對於校務之興革有所建議時,應提出董事會會議議決,交由 校 (院) 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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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