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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10條

華僑學校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籌募及保管學校基金與經費。 二、購置及保管校產。 三、籌劃常年經費及建築設備等臨時費。 四、審核計畫預算、決算。 五、選聘及改聘校 (院) 長。 六、辦理學校立案事項。 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學校財團法人登記及與當地政府聯繫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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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