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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20條

立案之華僑學校如欲變更或停辦時,須報經轄區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核 轉主管機關將辦理情形函送有關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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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