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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19條

立案之華僑學校經主管機關認為辦理不善即輔導改進,如仍不改進者,得 撤銷其立案並函送有關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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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