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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23條

華僑學校課程參照本國現行各級學校課程標準辦理為原則,但得視各別地 區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審定後酌予變更。華僑中、小學校應以採用主管機 關核定之教材用書為原則。 華僑學校課程,應以華語教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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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