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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24條

華僑學校訓育除應依教育部現行訓育標準及當地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特 別注意左列各點: 一、闡揚我國及當地固有文化之關係,以增進相互間之瞭解。 二、注重生活倫理、公民道德之陶冶,以培養其對於家庭社會國家認識與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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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