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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25條

華僑學校置校 (院) 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其職掌如左: 一、主持全校校務。 二、聘任教職員。 三、編造預算、決算。 四、向董事會報告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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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