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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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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35條
華僑子女年滿六歲得入華僑小學,小學畢業後得升入初級中等僑校,初級 中等僑校畢業後得報考高級中等僑校,高級中等僑校畢業後得報考專科以 上僑校,如當地無華僑初級中等以上學校,得升入附近初級中等僑校及報 考附近高級中等以上僑校或回國升學,回國升學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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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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