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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34條

華僑中、小學校師資之培養得由僑務委員會商請教育部在國內單獨設校或 於有關校 (院) 內設置特定之科系班級或舉辦必要之僑校師資訓練。海外 僑校師資之登記及出國師資之審核選介由僑務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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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