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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4條

華僑小學得附設幼稚園,華僑中等學校得附設小學,華僑大專校 (院) 得 附設專修科或中、小學。 華僑中、小學均得附設相當之補習學校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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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