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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5條

華僑小學及中等學校,以僑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外交部為協辦 機關;華僑大專校 (院) ,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外交部為 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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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