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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7條

華僑學校董事會應一律冠以校名,稱為某地某某學校董事會,其有特殊情 形另定名稱者,應於申請立案時陳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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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