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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8條

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被選舉為華僑學校董事會董事: 一、學校創辦人。 二、對於學校捐助款項者。 三、教育專家及熱心華文教育者。 四、華文教育團體負責人。 董事選舉方法及任期,由學校創辦人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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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