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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第2條

推行海外華僑社會教育,採下列三種方式: 一、設置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負責推行。 二、由華僑學校、華僑團體、華僑事業機構兼辦。 三、選擇華僑集中之重要地區籌設社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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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