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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第3條

推行華僑社會教育,應辦事項如左: 一、辦理華語文班或識字班。 二、設置華僑職業補習學校或補習班。 三、設置圖書室或閱報室。 四、推廣華僑視聽教育。 五、辦理中華文物圖片陳列展覽。 六、推動華僑體育康樂活動。 七、其他有關華僑社會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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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