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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第5條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 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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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