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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第4條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冠以當地地名,由駐地使領館、駐外代表機構 或當地華僑團體策動籌設,並聘熱心人士擔任委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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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