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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第7條

本會為輔導海外華僑推行視聽教育,得協助文化社教事業機構編製視聽教 育器材,廉價或免費供應,並視海外環境與需要,分區設置視聽教育推廣 中心,指定當地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或華僑團體兼辦視聽 教材之傳遞及配發等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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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