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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第8條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華僑團體或華僑事業機構推行華僑 社會教育,所需經費自行籌措或由僑社公有財產撥充,其辦理成績優良者 ,本會酌予獎助。 華僑團體或個人自願捐款,以充推行華僑社會教育經費者,依華僑熱心公 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所定標準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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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