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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社會教育推行辦法 第9條

華僑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華僑學校、華僑團體或華僑事業機構推行華僑 社會教育,在同一地區應互取聯絡,並於每年年初將工作計畫及每年終了 將實施情形分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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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