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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24條

第 六 章 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 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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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的其他條文

第23條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第25條電視節目、視聽歌唱、戲劇表演、運動表演或其他表演,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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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