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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45條

第 八 章 附則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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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