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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44條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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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