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 第2條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菸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之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 業者增設工廠、變更廠址、新增產品種類,及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籌設許可尚未取得菸製造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