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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禽畜及寵物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菸品;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四、應實施有效之病媒、菸甲蟲及菸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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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