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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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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22條
第 五 章 附則
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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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20-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
第21條
(刪除)
第22-1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
第2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零六…
← 第21條
看 菸酒稅法 全文
第2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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