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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2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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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