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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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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取其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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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菸酒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
「課稅項目及稅額」的其他條文
第8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一、釀造酒類:(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二)其他釀…
← 第6條
看 菸酒稅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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