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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菸酒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為應稅菸酒者。 四、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 五、產製或進口廠商於運送或存儲菸酒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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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菸酒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1條第三條至第六條及第三章關於菸酒稅徵收、納稅義務人、免稅、退稅及稽徵之規定,於菸品健康福利捐準…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法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應依本法規定徵收菸酒稅。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二、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第3條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一、在廠內供消費者。二、在廠內…第4條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第5條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菸酒稅︰一、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者。二、運銷國外者。三、參加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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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