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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 第12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計稅單位
酒及酒精均以公升為計稅單位;不足一公升者,按比例課徵。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菸酒稅稽徵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產製廠商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申報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額時,應檢附下…
「計稅單位」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
← 第11條
看 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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