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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1條

第 三 章 計稅單位
紙菸以千支為計稅單位;菸絲、雪茄以公斤為計稅單位;其他菸品無支數者以公斤為計稅單位,有支數者以公斤或千支為計稅單位,但每千支重量如逾一公斤應以公斤計算,如未達一公斤應以千支計算。不足千支或公斤者,按比例課徵。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菸酒稅稽徵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1條本規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自一…

「計稅單位」的其他條文

第12條酒及酒精均以公升為計稅單位;不足一公升者,按比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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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