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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5條

產製廠商設有加工部門者,由製造部門移送加工部門之菸酒,其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每月繳納一次,繳納期間及申報手續,與出廠菸酒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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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