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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17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其他貨物者,應與菸酒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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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