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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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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菸酒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容器…
「菸酒之衛生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第27條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
← 第25條
看 菸酒管理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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