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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5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容器衛生標準。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標示、廣告或促銷。 三、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或妨礙之行為。 四、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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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