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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28條

第 四 章 產製、輸入及販賣
依第十一條設立及未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不得受託產製菸酒。
AI 白話解釋

「產製、輸入及販賣」的其他條文

第29條菸酒製造業者辦理菸酒分裝銷售,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該授權文件應載…第30條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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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