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酒管理法 › 第40條

菸酒管理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並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經抽樣檢驗,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之虞者,得為必要之處置;經查無違法事實者,應撤銷原處分。 前項檢驗,主管機關得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菸酒管理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