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著作權法 › 第12條

著作權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 二 節 著作人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著作權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第29-1條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第1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一、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

「著作人」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第14條(刪除)
← 第11條看 著作權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