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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 二 節 著作人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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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著作權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0條第十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註冊之著作,不適用之。

「著作人」的其他條文

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第1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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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