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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計畫應納入符合第四條第十條規定之具體內容,並適時清查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及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作業流程,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清冊及處理個人資料作業流程說明文件。 集管團體應訂定本計畫之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狀況,確保本計畫之落實。 集管團體應隨時檢視所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社會環境之變動,持續改善本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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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