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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計師不得受集管團體委託辦理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之查核簽證: 一、現為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會務人員。 二、接受委託查核之前三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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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