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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7條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之照片及圖式,概不發還。有關證明之憑證、樣品或模型,得予發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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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