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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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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考人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不予送審: 一、逾試務機關指定期限繳交者。 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不全。但依其情形得補正者,試務機關應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 參考著作或發明有前項情形者,不列入評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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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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