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 第4條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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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