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 第5條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事項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 二、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