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第18條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18條
回收、回用設備用於消防設備者,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回收設備應具有抽取消防藥劑後,設備或系統壓力可降至一○二 mmHg(毫米汞柱)以下之功能。 二、回用設備應兼具回收設備功能且回收率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使用回收或回用設備,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海龍填充前,應進行海龍系統洩漏檢測,發現有洩漏情形者,應先予修復。 二、回收容器應標明其裝置之海龍種類。 三、回收或回用設備應定期維護與保養。 前項作業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