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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1條

財團法人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速同前一年工作報告 及經費決算,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核備。 本會於必要時得通知財團法人提出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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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