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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第12條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2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會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 前項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
第六十二條
或
第六十三條
之情形,應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會,本 會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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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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